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“综合查一次”制度的通知
时间: 2024-05-10 09:25

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,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,省直有关单位: 

 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与效能,经省政府同意,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“综合查一次”制度,由跨领域、跨层级的多个行政执法机关集成相关行政检查事项,在同一时间、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 

  一、工作目标 

  2024年4月底前,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在“综合查一次”试点工作基础上,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,实现本地区“综合查一次”制度全覆盖。 

  2024年6月底前,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应用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(以下简称“闽执法”平台)开展“综合查一次”检查,实现违法线索互联、监管标准互通、获取证据互用、处理结果互认。 

  2025年起,涉企行政检查普遍实行“综合查一次”,由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、调查,切实消除重复多头随意执法,杜绝执法扰民扰企问题。 

  二、重点任务 

  (一)确定“综合查一次”检查事项。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组织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,以行政执法事项目录、省委编办编制的“综合查一次”高频事项清单为基础,聚焦监管任务较重、检查频次较高的行业或企业,确定“综合查一次”检查事项,明确检查内容、检查依据、检查标准,汇总形成“综合查一次”事项清单,并向社会发布。 

  (二)明确“综合查一次”实施主体。各地制定“综合查一次”事项清单同时,要明确各检查事项的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。牵头单位一般按照“谁主管谁牵头、谁审批谁牵头”原则确定,具体负责“综合查一次”检查任务的组织实施、任务派发和结果汇总等工作;协同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,主动申请或按牵头单位组织部署,积极参与“综合查一次”工作。 

  (三)制定“综合查一次”检查计划。牵头单位会同协同单位依据信用评定、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,科学确定检查对象、数量、频次、方式,于年初提出“综合查一次”年度检查计划,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,由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形成本级“综合查一次”年度检查计划,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。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,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,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“闽执法”平台向社会公布检查计划。牵头单位可视情向社会公布检查指南,指导检查对象自行整改纠正。 

  (四)规范“综合查一次”检查行为。全面应用“闽执法”平台实施“综合查一次”检查,实现“综合查一次”检查任务线上发起、一键分配、线上执法。牵头单位在开展检查前指定专人与检查对象联系对接,并在合理时间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时间、依据、方式等。牵头单位、协同单位要严格控制单次进入企业、场所开展检查的执法人员数量,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。对于检查内容相似、较为简单、专业性不强的检查事项,协同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检查表单的方式交由牵头单位具体实施,并对检查结果以及收集的涉案线索、证据材料予以确认。 

  (五)实现“综合查一次”结果共享。“闽执法”平台全面汇聚“综合查一次”实施主体、检查对象、检查事项、检查证据、检查结果等相关数据,除涉及国家安全、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外,经实施主体同意,实现全省共享,各行政执法机关均可以查阅、调用。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应用“闽执法”平台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以及智能分析结果,科学制定检查计划、合理实施执法行为,最大限度减少对合法经营企业的干扰。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“闽执法”平台行政执法监督数据,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交流,对本地区“综合查一次”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判,提升“综合查一次”效能。 

  三、工作机制 

  (一)健全制度衔接机制。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行“综合查一次”制度作为服务民营企业、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,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“四张清单”制度,积极推动“综合查一次”改革与非现场执法、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、片区联合执法以及其他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深度融合、协同推进,做到检查计划统筹制定、检查工作综合实施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各项制度落地执行的综合协调,防止政出多门、多头执法、重复检查,切实减轻企业、群众和基层执法部门负担。 

  (二)强化业务协同机制。注重任务协同,统筹日常监管、上级部署以及专项行动等不同来源的监管检查任务,能够应用“综合查一次”开展的检查任务,应当实行“综合查一次”。注重部门协同,同一类场所、行业、对象,按照最低限度满足监管需求的原则,分类确定年度最高检查频次,达到上限的,除法定情形外,不得再对其开展检查。注重层级协同,推进监管标准统一,同一检查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已接受上级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,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检查。 

  (三)完善结果处置机制。检查未发现问题的,应记录归档;检查发现问题的,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,处置结果及时推送至相关单位;问题涉及行业性、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危险隐患的,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。“综合查一次”检查及处置结果通过“闽执法”平台实行全省互认、成果共享,为有关部门制定检查计划、确定检查频次、开展信用评价和修复提供参考依据。 

  (四)建立工作会商机制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司法行政部门牵头,机构编制、发展改革、财政、政务服务管理、大数据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,协商解决实施“综合查一次”制度中出现的问题,重大问题及时报当地政府。已有其他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商机制的,可以依托已有机制,不再重复建立。牵头单位、协同单位要定期会商,及时优化、调整“综合查一次”检查工作内容、频次。 

  (五)强化责任落实机制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理顺部门间监管执法职责关系,协调解决存在争议的监管执法责任、边界等问题;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、组织推动,牵头负责并督促指导本地区“综合查一次”事项清单及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;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的统筹指导工作;市场监管部门发挥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,积极推进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与“综合查一次”的有机结合;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具体实施“综合查一次”。 

  四、工作要求 

  各地要高度重视“综合查一次”制度推行工作,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检查计划,鼓励市级统筹、分级制定。各地各部门要督促和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,做到尽职免责、失职问责;将“综合查一次”制度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,作为法治督察的重要项目;要强化宣传引导,扩大 “综合查一次”的知晓率和认可度,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认识、积极参与、主动监督,共同推动“综合查一次”落地落实,提升法治获得感。

  福建省司法厅

 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

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  2024年4月29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来源:福建省司法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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